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768號聲請人即被告 吳昱賢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10年度易字第760號)聲請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民國111年6月16日聲請狀所載。
二、聲請人即被告吳昱賢因另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壢簡字第550號、第175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確定,復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22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刑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又被告於本案羈押期間,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函借執行,本院同意借執行,而裁定被告自111年6月23日起撤銷羈押。又本院既已撤銷羈押,其聲請停止羈押之羈押客體已不存在,本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