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0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家中育有二子,母親六十高齡多病,兄長有智能問題,家中需被告處理生活起居問題,懇請核准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以便照顧家人等語。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明文規定。被告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聲請人雖以前開情詞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惟查:
㈠被告就於起訴書所載時、地,分別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
犯行坦承不諱,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尚未確定,其犯罪嫌疑重大要無疑義。
㈡再被告前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復拘提無著,因而通緝,
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始為警緝獲,有事實足認逃亡或有逃亡之虞,此有本院通緝書可參,而本案尚未確定,且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此項應予羈押之原因,至今依然存在,復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至被告另以需照顧母親、兄長及幼兒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非本院審酌停止羈押之原因,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綜上所述,被告合於羈押要件,本院所為羈押處分,於法並無不合。聲請人據前揭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具保並無法使被告上揭羈押原因事實消滅,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琴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書記官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