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5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彭偉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中關於國泰世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年償還總額之欄位誤記載為「63,764元」,應更正為「68,764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更生事件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予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附表中關於國泰世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年償還總額之欄位誤記載為「63,764元」,應更正為「68,764元」。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