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59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596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瑞霖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31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詹瑞霖犯妨害公務執行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詹瑞霖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被告曾受有上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自知車內藏有毒品,為逃避警方攔查,竟悍然以駕駛自用小客車逃逸因而擦撞警用機車之方式,施強暴於值勤之警員而妨礙公務執行,其行為實屬不該,顯見其法治觀念淡薄、悍然挑戰公權力,已侵害警察機關執行職務之嚴正性,所為殊不可取應嚴予非難,以儆效尤,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所受刺激、手段、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趙悅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如龍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23173號被告詹瑞霖男3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瑞霖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交簡字第75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民國104年5月15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於106年7月26日16時1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新北市○○區○○街1段、樹新路口之紅線路段違規臨時停車,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員警 冉光輝 示意盤查。詹瑞霖因畏懼車上藏放毒品為警查獲,竟基於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之犯意,不顧員警冉光輝之稽查,駕車衝撞逃逸,並撞及冉光輝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警用機車,造成機車後照鏡歪斜、腳踏墊右側處有黑色擦痕(未達毀損或不堪使用之程度),以此強暴方式,妨害員警執行公務。嗣為警循線追查,並於同日16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中環路1段口,為警逮捕,並扣得注射針筒1支(詹瑞霖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部分,另案偵辦;涉犯公共危險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詹瑞霖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員警冉光輝之警員服務證、樹林派出所57警勤區(41人)值勤分配表、警方行車紀錄器蒐證畫面、現場照片、上開警用機車擦撞照片、被告上開汽車外觀照片等附卷可參。綜上,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嫌。至報告意旨認被告上開犯行,另涉犯刑法第138條第1項毀損公物罪云云。然被告固坦承有駕駛汽車衝撞員警騎乘之警用機車等事實,惟上開警用機車遭撞及後,係機車後照鏡歪斜、腳踏墊右側處有黑色擦痕等損傷,並無車殼、鏡片碎裂等情事,尚難認已達刑法第138條處罰之使公物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之程度,尚難以毀損公物罪相繩之。惟此部分若構成犯罪,應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妨害公務罪間,具有一行為觸犯二罪之想像競合關係,而屬法律上一罪,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檢察官王宗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