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11號原告 陳曾輝 訴訟代理人 林世芬 律師( 法扶 律師)原告與被告 張德鴻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27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