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8號原告 林雪峰 被告 施利明
施利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原告對被告就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有新臺幣(下同)900,000元之抵押債權存在。是該抵押權設定之擔保債權額為900,000元,以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系爭土地價值為7,188,808元(計算如附表),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為證。是以,系爭土地之價值,顯已高於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揆之前揭法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900,000元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書記官鄭梅君附表┌─┬─────────┬───────┬─────┬───┬───────┬──────┐│編│土地坐落│公告現值│土地面積│被告權│價額(小數點以│總計││號│││(㎡)│利範圍│下四捨五入)│(新臺幣)│││││││(新臺幣)││├─┼─────────┼───────┼─────┼───┼───────┼──────┤│1│臺南市○○區○○段│32,994元/㎡│1.5│1分之1│49,491元││││304地號土地│││││7,188,808元│││││││││├─┼─────────┼───────┼─────┼───┼───────┤││2│臺南市○○區○○段│26,723元/㎡│267.16│1分之1│7,139,317元││││1074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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