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59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文杰 (即 郭碧連 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江文杰(即郭碧連之遺產管理人)之住所地或事務所所在地為本院轄區之證明。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59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文杰 (即 郭碧連 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江文杰(即郭碧連之遺產管理人)之住所地或事務所所在地為本院轄區之證明。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