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5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59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文杰 (即 郭碧連 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江文杰(即郭碧連之遺產管理人)之住所地或事務所所在地為本院轄區之證明。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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