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3837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法定代理人 曾孔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率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住所為何?(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吳率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