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3598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智凱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宇國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3598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智凱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宇國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