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38號聲請人 林鯤賀 聲請人因 林享源林榮達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38號),聲請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加,未據繳納參加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補費裁定業於107年2月1日寄存送達予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是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韋岑
法官蔡牧玨法官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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