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6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政傑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執字第3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政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政傑前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再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港交簡字第123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並於民國104年
7月16日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13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104年11月19日確定,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均屬得易科罰金之刑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佐。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符數罪併罰要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形式上已執行部分,應由檢察官於執行時予以折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附表:受刑人吳政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罪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刑法第138條│├─────────┼────────────────┼────────────────┤│犯罪日期│103年4月4日│103年11月15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4年度撤緩偵字第132號│103年度偵字第7186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港交簡字第123號│104年度簡字第135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6月16日│104年10月22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港交簡字第123號│104年度簡字第135號││決├────┼────────────────┼────────────────┤││確定日期│104年7月16日│104年11月19日│├────┴────┼────────────────┼────────────────┤│備註│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002號│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198號│││(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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