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被告 潘秀月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40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2年4月27日下午1時5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二
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獻楠
書記官蕭雅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參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玖仟壹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蕭雅文
法 官王獻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