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40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被告 潘秀月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40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2年4月27日下午1時5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二

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獻楠

書記官蕭雅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參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玖仟壹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蕭雅文

           法 官王獻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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