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837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蔡馨儀 高雄市○○區○○○路○○號6樓之1法定代理人施晶上列聲請人因與 蔡鎮宇 等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106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吳謀焰法官周舒雁法官吳光釗法官吳青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