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20號

聲請人 張淑娟

上列聲請人張淑娟因與相對人 莊芸甄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486建號建物(所有權人全部)之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請提出欲聲請拍賣之不動產附表(請詳載土地地號、面積、權利範圍;建物建號、權利範圍、坐落土地地號、地址、主建物個層面積、附屬建物面積等足以特定不動產之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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