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
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本院所為之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120元。(上訴人之上訴聲明雖
僅記載「免除超高利息及假執行宣告」,惟假執行宣告係以
原判決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為依據,且上訴理由欄對被上訴
人在原審請求之本金金額亦有爭執,故本件視為就原審判決
不利部分全部提起上訴)
二、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1條第1項規定提
出記載完備之上訴狀及繕本各1件。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楊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