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國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國字第111號原告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最高法院刑事庭、不知名之5位推事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
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書記官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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