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306號
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凃新栓 等人間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應提出被繼承人 凃武雄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
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查明是否尚有其他繼承人存在,並補正相對人凃○○之姓名、身份證字號、住居所等年籍資料。
二、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
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相對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
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相對人姓名、住居所
。
三、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同段186建號建
物之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
動索引。
四、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被繼承人凃武雄之全體繼承人即本件相對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