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交附民字第97號原告 蔡秋田
蔡尤璧 蔡宜軒 蔡沅沅 蔡智紘 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楊玉珠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 律師被告 陳運財
源松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蕊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1年度交訴字第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林慧英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