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26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租賃房屋價值,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報並提出坐落於臺中市○區○○街○○○巷○○號之系爭房屋
稅籍證明書(向稅捐機關申請)或民國97年度之房屋稅單1
件,按其上所載明之課稅現值核定為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請參附錄法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
㈡請具狀陳報上開系爭房屋有無提前終止租約?並提出系爭房
屋之建物謄本、兩造之租賃契約、及相關證明等資料1件及
繕本1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77條13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
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
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
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