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72號抗告人 洪金波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洪錦盛 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洪金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72號抗告人 洪金波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洪錦盛 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洪金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