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29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4年行專訴字第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29號原告靖旺有限公司代表人 楊德川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住同上
參加人優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謝智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優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優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優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93年5月4日以「扳手驅動端結構」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發給發明第I262156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未違反前揭規定,於103年7月14日以(103)智專三(三)05126字第1032095502
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2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4年1月12日經訴字第10306130200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優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優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啟謀
法官蔡如琪法官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書記官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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