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2年度羅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羅補字第112號
原   告  羅清水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阿忠 等14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
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82,070元(計算式:58.78平方公尺×6,500元=382,07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1,000元,原告尚
應繳納3,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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