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金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川人 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 律師
梁宗憲 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川人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陸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徐川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5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詐欺取財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0
5年3月25日執行羈押,至105年6月24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詐欺取財罪業經本院於105年5月27日判處上訴駁回,維持原審所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六月之重刑在案,已可預期上開判決之刑度既重,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見本院卷第195頁),並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6月2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王憲義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書記官洪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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