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家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調偵字第229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1年度聲沒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SWOOSHDESIGN」商標之運動鞋壹雙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家樑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調偵字第22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運動鞋1雙,經鑑定認屬仿冒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調偵字第2295號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11月26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在卷可查。又扣案仿冒「SWOOSHDESIGN」商標之運動鞋1雙,經鑑定結果,係屬侵害商標權物品,有產品鑑定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等件附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記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洪婉菁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