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破字第74號聲請人必虹實業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 黃忠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必虹實業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必虹實業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 陳仁基 會計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日止。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四日(星期三)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召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目前所負債務,除積欠債權人戊○○、甲○○工資及資遣費共計新臺幣(下同)24萬6,000元、積欠債權人丁○○租金3萬元、積欠債權人丙○○借款
50萬元外,尚積欠債權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營業稅及罰鍰,合計3,602萬8,076元,惟目前所有之財產為現金105萬元,聲請人確已無清償能力而不能清償債務,因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股東同意書、債權人清冊、證明書、房屋租賃契約書、匯款委託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函等為證據,聲請裁定宣告必虹實業有限公司破產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書記官蕭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