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207號
原告 陳誌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昇陽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然查原告於民國111年6月8日具狀更正起訴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8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5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