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22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207號

原告 陳誌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昇陽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然查原告於民國111年6月8日具狀更正起訴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8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5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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