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9213號債權人丹尼科技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玉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貴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具狀人蓋有貴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原聲請狀具狀人僅有貴公司印文,無法定代理人之印文)
二、請求自民國110年5月3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依貴公司提出對話紀錄,店面面交係2000U,貴公司請求係其他日對話紀錄之2100U+3100U,如未能釋明,請具狀是否更改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