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5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驗後淨重零點肆壹肆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零點伍公克)均沒收併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安非他命分別為第一、二級毒品,且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於民國96年8月2日15時40分許,在臺南市○○區○○街○○○號前,查獲被告甲○○(已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其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驗餘淨重0.414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小包(毛重0.50公克)。經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1包毒品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確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誤,有該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另疑似安非他命1小包經臺南市第六分局以試劑檢驗盒檢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反應,亦有涉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書1紙存卷可憑,足見扣案物品確分屬第
一、二級毒品之違禁物。因此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