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26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26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號
原告茂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陳明邦
參加人乙○○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以「吊扇葉片結構」向被告(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新型專利,經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第三人即參加人乙○○以其有違專利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提起異議。被告審查後,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以智專(九)○五○四一字第一四四七六六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九十年三月十三日、四月十七日行準備程序後,認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忠仁
法官林育如法官楊莉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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