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360號原告 許金聰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 律師複代理人 林暘鈞 律師被告法定代理人 張郁誠 被告 林鳳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尚有事實未明仍待釐清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4月2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