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代 理 人 高琮程
相 對 人 麥崇銘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
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惟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賠付代位保險
金新台幣(下同)2,791,12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2,791,12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
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
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