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2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2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2615號債權人 梁文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麥茂鎧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請求金額如何計算而得?應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借款日期、借款金額、還款日期暨金額、總金額。
二、提出載明金額已交付並由債務人簽章收訖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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