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簡字第14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豐簡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志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35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孫志文幫助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處有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
1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錦源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
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
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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