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21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1月11日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恐嚇取財未遂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260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68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前開罪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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