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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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7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乾隆選任辯護人林照明律師
張國楨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林雷安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