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70號

原告美佳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沛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呈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費用事件,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後,被告具狀聲明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4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7760元(0000-000)。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唐敏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書記官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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