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明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明益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張明益因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11月27日受刑人(張明益)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規定。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四、經查:受刑人張明益因犯竊盜、傷害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上開各罪之判決書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4、5、6、7、8、9、10、11、12、13、14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15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11月27日受刑人(張明益)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附卷可稽。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暨如附表編號1至2、4至14各罪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2年確定等情,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5、6、7、8、9、10、11、12、13、14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然與附表編號3、15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李雅俐法官陳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8日│104年4月9日│104年4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年度及案號│字第1524號等│字第1524號等│緝字第321號等│├───┬────┼─────────┼─────────┼─────────┤│最後│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4年度簡字第282、│104年度簡字第282、│104年度審易字第739││││705號│705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6月18日│104年6月18日│104年12月4日│├───┼────┼─────────┼─────────┼─────────┤│確定│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4年度簡字第282、│104年度簡字第282、│104年度審易字第739││││705號│705號│號││├────┼─────────┼─────────┼─────────┤││判決確定│104年7月21日│107年7月21日│104年12月29日││判決│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得易服社會勞動│社會勞動│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579號│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96號│││編號1至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年4月3日│104年4月15日│104年4月16日至104│││││年4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年度及案號│緝字第321號等│緝字第321號等│緝字第321號等│├───┬────┼─────────┼─────────┼─────────┤│最後│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739│104年度審易字第739│104年度審易字第739││││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4日│104年12月4日│104年12月4日│├───┼────┼─────────┼─────────┼─────────┤│確定│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739│104年度審易字第739│104年度審易字第739││││號│號│號││├────┼─────────┼─────────┼─────────┤││判決確定│104年12月29日│104年12月29日│104年12月29日││判決│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得易科罰金、得易││、易服社會勞動之│社會勞動│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97號││├─────────────────────────────┤││編號4至1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15日│104年4月15日│104年4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年度及案號│緝字第321號等│緝字第321號等│緝字第321號等│├───┬────┼─────────┼─────────┼─────────┤│最後│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739│104年度審易字第739│104年度審易字第739││││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4日│104年12月4日│104年12月4日│├───┼────┼─────────┼─────────┼─────────┤│確定│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739│104年度審易字第739│104年度審易字第739││││號│號│號││├────┼─────────┼─────────┼─────────┤││判決確定│104年12月29日│104年12月29日│104年12月29日││判決│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得易科罰金、得易││、易服社會勞動之│社會勞動│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97號││├─────────────────────────────┤││編號4至1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13日│104年5月15日│104年5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年度及案號│緝字第321號等│緝字第321號等│緝字第321號等│├───┬────┼─────────┼─────────┼─────────┤│最後│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739│104年度審易字第739│104年度審易字第739││││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4日│104年12月4日│104年12月4日│├───┼────┼─────────┼─────────┼─────────┤│確定│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739│104年度審易字第739│104年度審易字第739││││號│號│號││├────┼─────────┼─────────┼─────────┤││判決確定│104年12月29日│104年12月29日│104年12月29日││判決│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得易科罰金、得易││、易服社會勞動之│社會勞動│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97號││├─────────────────────────────┤││編號4至1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16日│104年5月17日│104年6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年度及案號│緝字第321號等│緝字第321號等│緝字第434號│├───┬────┼─────────┼─────────┼─────────┤│最後│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739│104年度審易字第739│106年度上訴字第489││││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4日│104年12月4日│106年5月18日│├───┼────┼─────────┼─────────┼─────────┤│確定│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739│104年度審易字第739│106年度上訴字第489││││號│號│號││├────┼─────────┼─────────┼─────────┤││判決確定│104年12月29日│104年12月29日│106年6月13日││判決│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社會勞動│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97號│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266號│││編號4至1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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