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17號聲請人 黃石判 代理人 林如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梁馨云附件:
一、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本。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5,16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1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1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12人×10份=5,16
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三、聲請人是否為計程車司機?請敘明其聲請日前5年內(103年5月21日至108年5月20日),平均每月營業額為何?平均每月淨收入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聲請人現平均每月營業額為何?平均每月淨收入為何?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具體說明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五、是否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六、聲請前2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
七、聲請前2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八、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九、聲請人最新之健保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十、聲請人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十一、車牌號碼000-00之汽車,現市場交易價額為何?
十二、提出門牌號碼嘉義縣○○市○○里00鄰00號房屋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並敘明該房屋現市場交易價額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
十三、請提出國泰人壽保本111終身險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餘額證明文件(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十四、每月領取勞保老年年金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內頁、勞保局之證明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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