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判決
110年度員簡字第59號
原告 黄千瑋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
複代理人 高子涵
被告 張添益
張朝雄 (即張德聰之繼承人)
張志勇 (即張德聰之繼承人)
張寶鴻 (即張德聰之繼承人)
陳 邱麗華
江 邱雪霞
黃 邱秀霞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李曉玫
複代理人 傅武郎
被告陳 邱秀美
邱 蕭雪嬌
陳鏡 煐
兼上七人
訴訟代理人 林俋葶
被告瑞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黄瑞明 同上
被告 凃美娟
陳 楊雅娟
受告知人 賴寶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張淑芬、張朝雄、張志勇、張寶鴻應就其被繼承人張德聰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2880分之59、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2880分之59,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張見輔應就其被繼承人張見聞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2880分之65、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2880分之65,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張見輔應就其被繼承人張見誦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2880分之65、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2880分之65,辦理繼承登記。
四、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均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附表二所示當事人按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
五、訴訟費用由附表三所示當事人依附表三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繫屬中,原為被告之 邱義愷 將其應有部分移轉予被告黄偉倫,原為被告之 邱素娟 、 高強 納森 李、 邱莉莉 將其應有部分移轉予被告黄士韋,並均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而由被告黄偉倫、黄士韋具狀聲請承當訴訟(見員簡卷四第27至29頁、第71至73頁),且經原告及邱義愷、邱素娟、高強納森李、邱莉莉同意(見員簡卷四第115至115頁、第221至227-2頁),依上揭法條規定,應由被告黄偉倫、黄士韋承當訴訟,被告邱義愷、邱素娟、高強納森李、邱莉莉則脫離本件訴訟。
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除被告邱炳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外之其餘被告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如附表二所示被告共有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土地(下分稱371、373地號土地,合稱系爭土地),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如附表二所示,系爭土地無不能分割之約定,因兩造間無法達成分割共識,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規定,訴請分割系爭土地,因系爭2筆土地為袋地,且371地號土地面積僅27.13平方公尺,373地號土地面積僅7.15平方公尺,共有人人數達70人,顯難原物分割,故請求變價分割系爭2筆土地。並聲明:如主文第1、2、3、4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邱炳輝均答辯:同意變價分割等語。
(二)被告黄偉倫、盧彥伶、黃瑞源、黄瑞彬、黄士韋、蕭雪珠、張詩佩、林俋葶、黄瑞明雖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惟具狀答辯略以:同意原告所提變價分割方案等語。
(三)其餘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判斷:
(一)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其與如附表二所示被告所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共有人間無不分割之約定,而依系爭土地之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復不能以協議定分割之方法等情,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及異動索引、地籍圖謄本、彰化縣員林市公所書函、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本院家事法庭函、現場照片、空照圖等為證(見員簡卷一第71至173頁、第177至209頁、第213至241頁、第399至525頁、第533至555頁、第431頁),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397、412、322號卷核閱屬實,且為到庭之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邱炳輝所不爭執,其餘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是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
(二)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系爭土地既無依法不能分割或曾由共有人訂有不分割期限之情,原告依法自得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分割系爭土地。
(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而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上開法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或遺產管理人未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以前,自不得分割共有物。準此,本件原告為分割共有物,以訴訟經濟而一併請求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原共有人張德聰、張見聞、 張見誦之 繼承人,應分就張德聰、張見聞、張見誦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
(四)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配其價金,法院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平裁量。如分配原物有困難時,則應予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經查,系爭土地使用分區為八卦山脈風景特定區(百果山地區)計畫保存區,現況為雜木林等情,有彰化縣員林市公所書函、現場照片在卷可參(見員簡卷一第159至161頁、第553頁)。本院審酌系爭土地面積各僅27.13平方公尺、7.15平方公尺,共有人眾多,如以原物分配之方式分配予各共有人,各共有人取得之土地面積將過於狹小,難以利用,而原告主張以變價分割方式為之,且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邱炳輝均、黄偉倫、盧彥伶、黃瑞源、黄瑞彬、黄士韋、蕭雪珠、張詩佩、林俋葶、黄瑞明均表示同意變價分割(見員簡卷三第308頁、第318頁、員簡卷四第344頁),其餘共有人則均未表示意見,如採變價分割方案,有意買回土地之共有人,仍可行使其等優先承買之法律上權利,藉此繼續保有系爭土地之所有權,而未能取得之一方,則可分配價金,是本院認系爭土地變價分割之結果,應能兼顧全體共有人之利益,併期周全土地完整使用之整體社會經濟效益,尚屬妥適、合理,應可採取。
(五)從而,本院認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應以變價分割較符合全體共有人利益及發揮系爭土地之經濟效用,其所得價金再按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予各該共有人,爰判決如主文第4項所示。
四、按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一、權利人同意分割,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告知人賴寶爵、許雅詔、吳東陽、林俊揚、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系爭土地之抵押權人,本院已將本件訴訟告知受告知人,然受告知人並未聲明參加訴訟,亦未到場或以書狀表示意見,揆諸前揭規定,受告知人對抵押人所得行使之價金分配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存在,附此敘明。
五、末按分割共有物之訴,本質上屬無訟爭性之非訟事件,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且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可由法院自由裁量,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既如前述,則本件縱准原告分割共有物之請求,並採行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為分割,然因分割共有物之訴,係以請求分割共有物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當事人所提出之分割方法,僅係供法院之參考,其分割方法,對於各共有人而言,並無勝負之問題,當事人提出其認為適當之分割方法,應認係屬防禦其權利所必要,故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自應由本件當事人各按如附表三所示比例負擔較為合理,併予說明。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張莉秋
附表一:
編號
土地坐落及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
土地使用分區
1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27.13
保存區(八卦山脈風景特定區【百果山】計畫)
2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7.15
保存區(八卦山脈風景特定區【百果山】計畫)
附表二:
編號
當事人
(即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371地號土地
373地號土地
1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440分之45
1440分之45
2
張添益
2880分之118
2880分之118
3
張錫榮
2880分之118
2880分之118
4
張淑敏
22464分之6991
64分之1
5
張淑芬、張朝雄、張志勇、張寶鴻(即張德聰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2280分之59
公同共有2880分之59
6
江安本
00000000分之459375
00000000分之459375
7
江錦村
00000000分之459375
00000000分之459375
8
陳邱麗華
5616分之110
5616分之110
9
邱炳輝
14976分之55
14976分之55
10
江邱雪霞
14976分之55
14976分之55
11
黃邱秀霞
14976分之55
14976分之55
12
邱雪娥
14976分之55
14976分之55
13
陳邱秀美
14976分之55
14976分之55
14
陳林秋月
46656分之1575
46656分之1575
15
張見輔(即張見聞之繼承人)
2880分之65
2880分之65
16
張見輔(即張見誦之繼承人)
2880分之65
2880分之65
17
邱裕盛
22464分之55
22464分之55
18
邱義諺
22464分之55
22464分之55
19
邱賴妙
22464分之55
22464分之55
20
張中明
11520分之118
11520分之118
21
張再昌
11520分之118
11520分之118
22
張忠昇
11520分之118
11520分之118
23
張鳳
11520分之118
11520分之118
24
張秀英
7776分之315
7776分之315
25
14976分之110
14976分之110
26
7488分之55
7488分之55
27
陳明宗
7488分之55
7488分之55
28
邱錫儀
2808分之11
2808分之11
29
邱玲玲
2808分之11
2808分之11
30
邱慈瑜
2808分之11
2808分之11
31
邱優莉
1560分之11
1560分之11
32
張長安
5760分之59
5760分之59
33
張長成
5760分之59
5760分之59
34
張慶堂
20160分之45
20160分之45
35
張慶鈴
20160分之45
20160分之45
36
張慶利
20160分之45
20160分之45
37
張慶裕
20160分之45
20160分之45
38
張雪
20160分之45
20160分之45
39
張碧鶴
20160分之90
20160分之90
40
邱漢澤
2808分之11
2808分之11
41
黄千瑋
7488分之55
7488分之55
42
黄偉倫
179712分之4535
179712分之4535
43
41472分之245
539136分之5297
44
凃美娟
288分之13
288分之13
45
陳楊雅娟
7488分之11
7488分之11
46
陳亭煒
7488分之11
7488分之11
47
陳佳穗
7488分之11
7488分之11
48
陳馥安
7488分之22
7488分之22
49
張俊賢
2880分之118
2880分之118
50
陳世崇
59904分之55
59904分之55
51
陳玉仙
59904分之55
59904分之55
52
陳俞妏
59904分之55
59904分之55
53
陳玉君
59904分之55
59904分之55
54
盧彥伶
2808分之11
2808分之11
55
黃瑞源
1560分之11
1560分之11
56
黄瑞彬
1560分之11
1560分之11
57
黄士韋
14040分之594
14040分之594
58
林俋葶
3120分之11
3120分之11
59
蕭雪珠
3120分之11
3120分之11
60
張詩佩
46656分之315
46656分之315
61
邱耀源
公同共有312分之11
公同共有312分之11
62
邱郁芬
公同共有312分之11
公同共有312分之11
63
邱耀三
公同共有312分之11
公同共有312分之11
64
邱瓊媛
公同共有312分之11
公同共有312分之11
65
蕭漢傑
1872分之11
1872分之11
66
蕭翰英
1872分之11
1872分之11
67
------
1440分之420
附表三:
編號
當事人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黄千瑋
0.7%
2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3.1%
3
張添益
4%
4
張錫榮
4%
5
張淑敏
15.3%
6
張淑芬、張朝雄、張志勇、張寶鴻(即張德聰之繼承人)張德聰
連帶負擔2%
7
江安本
0.5%
8
江錦村
0.5%
9
陳邱麗華
1.9%
10
邱炳輝
0.3%
11
江邱雪霞
0.3%
12
黃邱秀霞
0.3%
13
邱雪娥
0.3%
14
陳邱秀美
0.3%
15
陳林秋月
3.3%
16
張見輔(即張見聞、張見誦之繼承人)
4.5%
17
邱裕盛
0.2%
18
邱義諺
0.2%
19
邱賴妙
0.2%
20
張中明
0.1%
21
張再昌
0.1%
22
張忠昇
0.1%
23
張鳳
0.1%
24
張秀英
4%
25
邱蕭雪嬌
0.7%
26
陳鏡煐
0.7%
27
陳明宗
0.7%
28
邱錫儀
0.3%
29
邱玲玲
0.3%
30
邱慈瑜
0.3%
31
邱優莉
0.6%
32
張長安
1%
33
張長成
1%
34
張慶堂
0.2%
35
張慶鈴
0.2%
36
張慶利
0.2%
37
張慶裕
0.2%
38
張雪
0.2%
39
張碧鶴
0.4%
40
邱漢澤
0.3%
41
黄偉倫
25.3%
42
瑞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0.1%
43
凃美娟
4.5%
44
陳楊雅娟
0.1%
45
陳亭煒
0.1%
46
陳佳穗
0.1%
47
陳馥安
0.2%
48
張俊賢
4%
49
陳世崇
0.1%
50
陳玉仙
0.1%
51
陳俞妏
0.1%
52
陳玉君
0.1%
53
盧彥伶
0.3%
54
黃瑞源
0.6%
55
黄瑞彬
0.6%
56
黄士韋
4.2%
57
林俋葶
0.3%
58
蕭雪珠
0.3%
59
張詩佩
0.6%
60
邱耀源、邱郁芬、邱耀三、邱瓊媛
連帶負擔3.5%
61
蕭漢傑
0.5%
62
蕭翰英
0.5%
63
黃瑞明
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