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3年抗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25號抗告人 劉怡昇 相對人 廖彥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8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已補繳上訴裁判費,原審卻認伊未繳納而以原裁定駁回其上訴,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經查,相對人對抗告人等人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經原審於民國113年3月22日以112年度建字第3號判決抗告人部分敗訴,抗告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經原審於113年5月13日以裁定命其應於7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於113年5月23日送達抗告人。原審嗣認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而於113年6月18日以原裁定駁回其上訴。然而,抗告人已於原裁定駁回前之113年6月5日補繳上訴裁判費,有其提出之繳款單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頁),是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尚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雪惠
法官廖曉萍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書記官蔣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