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訴易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訴易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易字第15號原告 陳彥程 上列原告於本院刑事庭105年度交上字第2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 陳建國 賠償交通事故造成之損害,嗣經本院刑事庭以105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裁定移送前來。查原告請求有關機車毀損之財物損害新臺幣(下同)3萬4,800元部分,非屬被告陳建國過失傷害犯罪所受損害,核非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範圍,尚無同法第505條第2項免徵裁判費之適用,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從而,原告自應依通常民事訴訟程序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未據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以補正原起訴程式之欠缺,逾期即駁回該部分之訴訟。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周祖民法官黃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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