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簡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潮簡字第38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雲祥

陳萬得

被告 盧羿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7,500元,及自112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220元由被告負擔619元,並加給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57,5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原告承保車號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A車)於110年11月21日晚間6時許,遭被告駕駛車號0000-00號車輛自後追撞,致車體受損,原告因而支出113,402元修復費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在卷可佐,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查原告主張因修復A車支出費用113,402元(含鈑金17,340元、塗裝14,352元、材料81,710元),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4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438,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上開A車自出廠日108年12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0年11月21日,已使用2年,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25,808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扣除折舊後之必要修復費用57,500元(計算式:鈑金17,340元+塗裝14,352元+零件25,808元=57,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起訴狀於112年11月10日發生送達效力),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無所據,應予駁回。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又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220元,爰依勝敗比例命二造負擔,並給付自判決確定翌日起之遲延利息,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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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81,710×0.438=35,789

第1年折舊後價值81,710-35,789=45,921

第2年折舊值45,921×0.438=20,113

第2年折舊後價值45,921-20,113=25,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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