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2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2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924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賴俊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柒萬參仟捌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
┌─┬──────┬──────┬────┬────┐│編│本金│起息日│止息日│年利率││號│(新臺幣)│(民國)│││├─┼──────┼──────┼────┼────┤│1│18,913元│105年11月2日│清償日│6.49%│├─┼──────┼──────┼────┼────┤│2│47,713元│105年11月2日│清償日│6.49%│├─┼──────┼──────┼────┼────┤│3│18,006元│105年11月2日│清償日│9.56%│├─┼──────┼──────┼────┼────┤│4│311,679元│105年11月2日│清償日│9.56%│├─┼──────┼──────┼────┼────┤│5│77,465元│105年11月2日│清償日│8.06%│├─┼──────┼──────┼────┼────┤│6│138,382元│105年11月2日│清償日│9.56%│├─┼──────┼──────┼────┼────┤│7│266,147元│105年11月2日│清償日│9.56%│├─┼──────┼──────┼────┼────┤│8│77,626元│105年11月2日│清償日│13.06%│└─┴──────┴──────┴────┴────┘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