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9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靜慧
邱于婷邱彥儒邱小純上列4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欽煌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選偵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靜慧等4人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4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胡慧滿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書記官周耿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