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4號聲請人 莊寬裕 (財團法人泰安教育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泰安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泰安教育基金會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經屏東縣政府核准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於同年月27日登記在案(登記簿第24冊第1頁第502號),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該財團法人於108年9月16日召開第2屆第1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2條,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屏東縣政府108年12月31日屏府教家字第10830430700號函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02年度法登財字第5號法人設立登記事件卷宗查明屬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之意見,據其函復略謂:本件財團法人泰安教育基金會修正捐助章程,業經其以上開屏府教家字第10830430700號函許可變更在案等語,有屏東縣政府109年3月2日屏府教家字第10900054800號函在卷可憑。查財團法人泰安教育基金會此次修正捐助章程,主要係新增「獎助從事有關專業領域之學術研究及發展」為其宗旨,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尚無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不相牴觸,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謝宏緯附表:
┌─────────────┬─────────────┐│修正前條文│修正後條文│├─────────────┼─────────────┤│第二條│第二條││本會以扶助弱勢族群之教育為│本會以扶助弱勢族群之教育暨││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獎助從事有關專業領域之學術││列業務:│研究及發展為宗旨,依有關法││一、扶助清寒、弱勢族群之教│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育事務。│一、扶助清寒、弱勢族群之教││二、長期有計劃地培養、追蹤│育事務。││、並輔導扶助對象。│二、長期有計劃地培養、追蹤││三、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並輔導扶助對象。││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三、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