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23號原告 林淑英 訴訟代理人 黃豐緒 律師複代理人 林承鋒 律師被告 黃志成
唐旭彥 (即 唐尚金 之繼承人)
唐賽文 (即唐尚金之繼承人)
唐雅吟 (即唐尚金之繼承人)
唐珍琪 (即唐尚金之繼承人)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盈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