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441號
債權人 歐礎豪
債務人 文聖翔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翌日起算;查本件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算利息,惟依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依狀附聲請狀所載係依借款關係,是以借款期限利息應自清償期翌日。是債權人就本件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