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全字第7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全字第73號聲請人 黃仁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大學學務處等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所提第11聲請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6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又聲請狀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規定,應記載聲明、事實及法律上之陳述暨供證明或釋明之證據等事項,亦未據載明,致程式上有欠缺,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補正,逾期不繳或未完全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蕭忠仁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圓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