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01號原告 楊貴美
蕭育文 被告 蕭鈺蓁 法定代理人 劉芯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乙○○、丙○○起訴狀當事人欄原告部分除乙○○、丙○○外,尚列有甲○○(即少年A01),被告部分亦列有甲○○,則原告起訴狀所載兩造當事人為何人並不明確,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4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286號裁定命原告乙○○、丙○○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8月17日寄達原告乙○○、丙○○,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但原告迄今仍未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書記官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