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99號原告 游茗任 被告 張金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陸清敏